
成都市公积金新办法出台 个体户纳入制度保障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市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行。
近几年,成都住房公积金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市民被纳入制度保障,缴存职工从2004年底的43万人增加到248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56亿元,归集余额414亿元。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近年来,成都公积金中心共为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442亿元,为近22万户市民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65亿元。“广大市民踊跃使用住房公积金,使得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保持在高位运行。截止目前,资金使用率达到91%,仅2013年1-8月的资金使用率就达到116%。”
以下为本次新办法重点变化的几处:
1、贷款范围明确为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普通住房,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
2、为体现责、权、利对等原则,今后单笔可贷额度将与借款申请人账户余额挂钩。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公积金中心应综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购房价格、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比例等因素评估后确定借款人可贷额度。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申请人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4、购买成都市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成都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5、对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在5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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