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成都市工商局:商家拖延或无理拒绝退换 可处十倍以下罚款

2014-12-05 09:53:03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昨日,成都市工商局发布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细则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专业市场举办者的责任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拖延和拒绝退换 后果很严重

《细则》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电马儿销售商五大责任

《细则》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五大责任:1、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做到亮照经营;2、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必须采取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目录摘录等方式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达到《条例》要求,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3、要结合《目录》,从正规合法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中购进《目录》产品进行销售,不得销售非《目录》产品,也不得非法拼装、加装、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4、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证明文件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5、对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目录》或者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登记上牌的,应依法予以退货或者更换。

市场开办方为第一责任人

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主办方责任:1、认真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2、督促入场经营者履行销售责任,防止市场内经营者销售非《目录》产品,发现销售非《目录》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机关;3、及时调解处理一般交易纠纷,协助购买到非《目录》产品的消费者进行退换货。

本文共1页 1
[相关:电动自行车]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刘浏] [编辑:成都热线 ]
延伸阅读
更多新闻
  • 热烈祝贺遂宁银行成都分行开业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58号
  • 热烈祝贺德阳银行更名长城华西银行
  • 热烈祝贺富邦华一银行入驻成都 富邦华一银行成都分行地址: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成都热线官方微信号cdrxnet
成都新闻热线
成都商报新闻热线:
028-86612222
华西都市报新闻热线:
028-86969110  96111
四川4台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热线
028-85587777  85555046
成都电视台第二频道(原33频道):
028-88881890
成都电视台5频道成都全接触新闻热线:
028-84321999
西南网络旗下网站,成都热线。
Copyright © 2006-2024 CDRX.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1015798号-1
西南网络 SWNIC.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