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返聘:退休以后再就业 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上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硕士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建军教授专门为成都市民政局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场主题为“用人用工与法律关系”的集中普法培训。王教授从劳动法的关系、年龄入手,将大家比较感兴趣的村委会、居委会有没有用工主体资格、退休返聘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作了详细地阐述,令参会人员大为受用。
居委会用工
建议签订民事合同
“很多人现在在村委、居委会工作,关于村委、居委会有没有用工主体的资格,我们现在从两方面来讲,一个是人力资源管理,一个是法律的认可。”王教授表示,“居委会和村委会,其实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地方没有把它作为一个用人单位的主体,也就是说假如用工并出现了纠纷,到仲裁去,有些地方认,有些地方是不认的,因为这个地方法律有一个空缺。我觉得如果用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就是16岁到退休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我个人觉得应该是纳入劳动法的范围,因为这个劳动法原来只是说企业和劳动者,但是2008年之后就调整了,已经扩大到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比如说民政管的非政府组织,我们说的NGO组织,里面用了很多学生,他每天劳动每天的积累,一方面有工资,一方面有养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交了费,那就兑现,就该有养老保险,如果我们整个国家都把这些纳入法治轨道,使他们在干的时候有工资支出,有劳动保障,有事业保障,包括工商等,总之‘五险一金’,老了还有保障,整个社会就是安定的。”
“现在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居委会可以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但是我建议应该签个人民事合同,就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民法调整什么呢?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这个平等主体单位和单位之间可以,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那么他们就可以这样签。”
王教授举例说,比如大学生星期天去给宾馆卖洋酒,卖多少是多少钱,学生站在门口一天一瓶都没有卖出去,不给工资,那就太不公平了。你侵占了别人的时间,这一天就是他的生命,他可以休息可以学习,也可以玩,但是你让他站在这个地方,如果一旦获利你得到了90%,不获利就不给工资,如果这样的事情拿到法庭上去判,法官肯定要判老板给学生点钱,要显示公平。


028-86612222
028-86969110 96111
028-85587777 85555046
028-88881890
028-843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