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续写《幸福火巴耳朵》不侵权
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作品第一季的剧本是原告马某在接受电视台委托与该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具有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双重属性。电视台作为原告的委托方及其他创作人员的工作单位,其有权对该剧本加以使用。第一季以后的剧集系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原告并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且续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设定,人物形象虽经过艺术的夸张处理,但均没跳出原作所设定人物特征,能够与以前所具有的幽默基调相契合,并没达到偏离原作主题及价值取向的程度,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因此电视台沿用以前的基本设定创作新的剧本,不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拍摄成电视剧并加以播放,也不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过分扩大保护作品完整权会阻碍创新
续写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它与抄袭剽窃的区别在哪里?记者专门采访了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法官表示,现实中抄袭剽窃要么是原封不动地将他人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或者不加标注地将他人的作品穿插在自己的作品中,使读者产生误认;要么是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构和内容,利用他人设计的人物和故事,虽变更词汇,但是可发现二者实为相同的故事。续写作品对原作品文学三要素的利用,既不是原封不动的复制,也不是变更词汇的抄袭,而是在时空上对原作品中的情节进行延续,用必然会衍生出新的具体故事内容、对白,甚至新的场景、人物、语言特征等,凝结了其作者的智力劳动。
[相关:版权]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王鑫 兰田 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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