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提出容错纠错机制 七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完善纠错机制
《意见》强调,要完善纠错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加强提醒警示。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采取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采取巡视反馈整改、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偏纠错,避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意见》提出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需要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者的,须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要最大限度凝聚思想共识,对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引发的舆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解释和回应,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意见》还鲜明提出尊重保护党员干部权利,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相关:容错机制]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陈松]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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