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一离职高管以亲属名义创业另起炉灶抢客户?老东家索赔3100万
原告:他们签署了保密协议
“我们对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经营过程中制定了相应保密制度,并与包括杨成安、傅红博在内的相关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将保密费作为工资组成部分按月支付。”蓝马快递负责人认为,杨成安、傅红博利用了原公司的客户资料开展新公司业务,违反了保密协议。
被告:“我没从事相同行业”
18日,记者致电杨成安,杨表示目前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还不清楚此事,但承认自己和傅红博确实以前在蓝马快递上班。对于签署保密协议一事,杨成安说记不清楚了,但离职后没有收到任何保密费用,连离职证明都没开。“而且我并没有从事相同行业,也没有在‘马上到’上班”,杨成安说:“我现在在IT行业,从事通过互联网进行生活消费如油、米等的销售工作。”
目前,成都中院已对该案立案。
(文中被告为化名)律师说法
●约定竞业限制离职也要履行保密义务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英鸷表示,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离职后可以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单位,但不得非法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刘子豪律师也表示,保密协议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自愿签署的,在法律范围内约定内容由双方决定,双方都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平等的条款,一旦签署,就应该履行义务。
●何为商业秘密还待双方举证和法官裁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缘媛指出,保密协议的具体条款是否有效要看法官根据案情来裁定。“本案最关键的是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目前无法确定,还要看双方的举证和法官的裁定。”谢缘媛说。
[相关:保密] [来源:四川法制报] [作者:王一多]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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