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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上班2.5天被解聘 索赔单位一万元遭法院驳回
2013-03-24 13:15:36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并公开宣判。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2.5天被解聘,索赔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12年8月14日,原告李玲(化名)到某公司上班,从事会计工作,试用期月工资1800元。8月15日,原告请事假半天。8月16日,公司以李玲工作期间表现欠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李玲协商解除聘用关系。该公司于2012年9月7日按照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为李玲结算2.5天的工资,共计206.6元。

后李玲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2012年8月14日至16日工资552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4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另外,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8月的社保。仲裁委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裁决:该公司应为李玲补缴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原告承担,并驳回李玲的其他仲裁请求。

李玲不服仲裁,遂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其赔偿金、代通知金、经补偿金共1万元。李玲表示自己应聘时,在求职表上清楚地填写了自己要求月薪4000元以上,公司认同了她的月薪要求,自己才去上班。因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应以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

该公司则称,李玲担任普通会计岗位,试用工资为1800/月,实际上班天数为2.5天。李玲在上班期间表现欠佳,数次违反劳动纪律,遂对其进行了劝退处理,并已支付其上班2.5天的工资。李玲要求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另表示,同意为李玲补缴2天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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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在线  |   作者 青法宣 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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