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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优惠?
2014-04-30 09:27:10  |  新闻中心 成都商界财经消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别是: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

2014年起,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再次扩大,包括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此优惠;享受程序更加简便,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需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纳税人如有税收知识方面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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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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