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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住宅商场宾馆开建前要先起名
2014-04-30 09:29:14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房产资讯 

昨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过表决,高票通过了《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成都市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地名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说。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所指的地名包括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区(市)县、乡(镇)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门(楼)牌号;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等。

“条例规定了地名命名的程序。”相关负责人说,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商品预售许可,应当使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广告。

为此,条例也确定了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查验义务,发布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建筑物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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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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