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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公务员借钱不还 通报单位
2014-04-30 11:21:38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诉讼,高院表示,将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要向做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如果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可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既不还钱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是公务员

通报所在单位

在专项活动中,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当地报纸、电视、互联网屏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等机构的征信系统,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依法限制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出境,并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及有关单位不予协助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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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省法宣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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