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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羊区一上司借走私家车 下属请法院判决返还
2014-05-29 19:16:09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私人的车子交由上司使用,碍于面子,便只是多次催促归还车辆,但上司一直没有归还。近日,青羊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上司限期内返还轿车。

原告朱凡(化名)诉称,自己于2002年9月购买了价值17.8万元的三菱轿车,使用该车半年多以后,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胡军称非常喜欢该车,于是将车开走一直使用至今。原告碍于双方是同事且被告是原告的上司,只是多次催促归还车辆,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将其收回。被告于2006年从公司离职,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非法占用的车辆,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至今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车辆,并支付自2003年起车辆的使用费17万元。

经审理查明,朱凡于2002年9月17日通过拍卖购得一辆三菱轿车,并支付价款共计17.8万元,该车登记在朱凡名下。他的上司胡军(化名)曾从原告处接手该车,现由胡军在管理使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车辆。此外,原告还主张自2003年起就将轿车交予被告使用,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基于何种原因将车交予被告以及交车的具体时间,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胡军限期内向朱凡返还三菱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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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王翠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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