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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超标电动自行车三年后或禁止上路
2014-06-11 18:55:27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实际

对非机动车分时限行

在道路通行方面,《征求意见稿》除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包括“禁止醉酒驾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的机动车道”等一般通行规定外,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做了特别通行规定,包括:驾驶人年满16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调控措施”一项,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实际,可以对非机动车进行疏导或者采取划区域、分时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年后或将禁止上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还对我市非机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规定做了明确,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可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以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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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登录成都人大官方网站http://www.cdrd.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全文。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28-61881283 传真:028-61881220 电子邮箱:srd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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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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