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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如何缴税?
2014-12-02 23:58:42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房产资讯 

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搜集了部分纳税人热点问题,在本期栏目给予解答。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如何缴税?

答: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除此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个人无偿赠予行为,对受赠方按市场价格计征百分之三的契税:

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人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要征契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对享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的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

4、对受赠方按市场价格计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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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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