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脑设备时,不得插接任何自携存贮介质和电子设备,不得安装、运行任何自带程序,不得对已有数据、参数作任何修改。利用电子档案时,应在授权范围内查阅,不得随意交换阅读,申请打印与切身利益和研究主题有关的电子档案,经审批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禁止私自使用各类摄影器材等对档案材料进行翻拍。如需复印档案,应填写“成都市档案馆复制档案申请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工作人员予以复制。
利用有关招工、调动、知青、工龄、工种、婚姻、任免等档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查询利用;委托他人代查的,应持有委托人身份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其中,委托他人代查婚姻档案的,还应持有委托人授权书。当事人已经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凭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
为保护档案原件,本馆已做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查阅。保管的破损、老化和珍贵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市民可以到本馆查阅档案,也可以登录市档案馆网站和政务微博、拨打咨询电话、来信来函查询及预约查询,申请五城区跨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