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 弄虚作假将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作为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的全面检验,也是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落实“宽进严管”的重要抓手。按照“谁登记、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将由属地工商部门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名单上的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检查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检查中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在抽查结果公示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