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则认为,“如果对方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进行盗刷,就涉及刑事犯罪,银行承担的民事责任比较小。储户想要银行赔偿损失,就要举证银行存在技术上的过程,但这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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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5日,上海李先生的工资卡账户被转账、取款5次,累计金额达59639元。所有交易发生在广东省茂名市某处的ATM机,长宁法院一审要求银行赔偿李先生全部损失。
2012年1月8日,广州朱先生被告知工资卡被一次性消费34.1万元,法院一审推定,这笔钱系被他人以伪造的银行卡支取的,朱先生和银行各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