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此次上牌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标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综合上牌点登记上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到各临时通行证核发点申领临时通行证,也可以到综合上牌点申领临时通行证。
上牌标准
(一)满足以下要求,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成都市《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二)《条例》公布前购买,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证:1、《条例》公布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成都市《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2、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以及车身上未打刻车架号但所有人能确认来历合法并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1、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车辆不符的;2、车辆具有非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3、车架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涉嫌被盗、抢嫌疑的。
收费标准
集中登记核发牌证期间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及临时通行证,收费10元/辆。
上牌资料
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时,应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在成都市暂住的来蓉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成都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未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应提供社区出具的《来蓉流动人口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