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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编制内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为工资的8% ​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2015-03-23 09:46:16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职业年金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改革前,企业职工退休后可能有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两个主要收入来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只领养老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也将有两个主要收入来源,即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意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执行方式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保持现有待遇

《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2014年10月1日成为改革前后的“分水岭”。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在这之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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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西都市报  |   作者 李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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