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科院专家表示,试点贷款偏重于经营权,有利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也就是经营业主,但对于那些承包经营权合二为一的农民来说,并没有太大意义。因而,应该继续加大力度,将承包经营权也列为可抵押的范围。
日前,农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同意四川农行6家县支行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对金融机构来说,以往多数的抵押物都是有形的,与之不同的是,土地的经营权是无形的,而土地上的作物则又是有形的,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抵押物形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要素市场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从监管层面上来说,‘一行三会’对这种新型业务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是持鼓励态度的。”湛东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