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学习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省招考委批准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可以在20分以内加分。
8.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调整的政策:
1.原“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调整为:“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2.原少数民族考生可累计加分政策调整为:“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保留的政策:
1.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2.烈士子女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