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上牌资料
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时,应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2、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上牌标准
1、满足以下要求,且资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成都市《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2、《条例》公布前购买,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证:
(1)、《条例》公布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和成都市《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整车质量≤55kg、最高车速≤20km/h、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具备脚踏行驶能力等要求);
(2)、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以及车身上未打刻车架号但所有人能确认来历合法并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