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多缴纳或错缴纳罚款的,可以向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退款,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将相应罚款退付给当事人。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罚款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应罚款退付给当事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罚款退库。
四、跨省缴纳罚款的查询:
查询违法记录和缴款后违法状态变更情况,有如下途径,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查询;二是登录代收银行网银查询;三是通过四川交警公共服务平台查询(www.scjj.gov.cn);四是打四川交警便民服务中心966669查询。
银行缴款拒收、咨询及投诉的电话是:工商银行95588;农业银行95599;中国银行95566;建设银行95533;交通银行95559;邮政储蓄银行95580。
五、跨省缴纳罚款的售后:
省公安交警总队要求各级交警设置专人专岗受理咨询服务,通过设立服务电话、在执法办公场所设置专席、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等形式,为跨省异地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和解决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966669”(四川交警便民服务热线)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被处罚人驾驶证核发地与处罚地虽在同一省(区、市),但实际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当事人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由处罚地交警部门受理并对申请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交通违法罚款处罚信息转递至“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当事人到银行缴款时,银行通过业务系统未查询到交通违法处罚信息的,当事人可通过服务电话向处罚地交警部门查询,处罚地交警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通过“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手工上传违法记录,以便当事人顺利缴纳罚款。当事人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中系统显示为“违法未处理”状态,而当事人提出已缴纳罚款的,交警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核对,确认“已缴款”的,通过该平台更新违法状态,防止延误当事人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