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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一女孩幼儿园午睡摔断手臂 法院判赔五万余元
2015-08-23 23:11:53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23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布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名女孩在幼儿园午睡时不幸摔断手臂,近日该院判决幼儿园赔偿这名女孩5万元。

小西是成都市武侯区某幼儿园在园儿童。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小西在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摔下,造成手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西的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

该幼儿园则辩称,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有教育、管护的义务,但并非监护义务,且已尽到应有的教育、管护的义务,小西午睡的儿童床经检测质量合格,故幼儿园对小西在幼儿园摔伤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小西是3岁多的幼儿,自我意识与行为能力较弱,幼儿园为其提供的午睡儿童床即使从技术、质量标准看系合格产品,但儿童床周边无护栏、午休房间地面无软化等特殊保护,而且幼儿园又没有证据证明在小西午睡时,对其尽到足够的管护职责,因此幼儿园应该对小西在该园午休时从儿童床上滚落、摔伤应负全责。

法官说法:

小朋友在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幼儿园到底应不应该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小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使用的床虽然质量合格,但是没有护栏,地上也没有软垫等物品,儿童极易从床上滚下,造成伤害。从这一层面讲,幼儿园要对小西的受伤负责。

反之,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比如有监控视频证明教师随时巡查,或者午睡床的安全防护到位,则可免除或是减轻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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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日报  |   作者 钱薇伽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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