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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罚200元
2015-09-26 23:41:42  |  新闻中心 成都汽车车友之家 

55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昨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等确保高速公路畅通的内容已写入其中,同时,《条例》对驾驶人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行为,也明确了承担200元罚款的法律责任。

在高速公路的经营和服务方面,《条例》中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如发生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的情况,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对应急车道的使用提出明确要求。规定“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救护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如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 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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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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