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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12月实施 收费站拥堵最高罚5万
2015-10-06 22:55:05  |  新闻中心 交通频道交通新闻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收费站改造和迁建的条件和要求,因此《条例》明确指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200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条例》同时明确,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面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改造或者迁建收费站。如果高速公路经营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处以轻则一万元到三万元,重则三万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车道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要严厉处罚

《条例》更加明确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规定和处罚。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超车以及发生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撤离现场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30日内,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并明确要求,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还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负责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信息研判等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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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日报  |   作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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