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拟对这样的忽悠坚决“说不”!
“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网络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但要求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章法律责任专门作出相应规定:旅游业经营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布实时接待量“超载”前分流游客
刚结束的“十一”长假是四川多个景区按照最大承载量实施限流的首个黄金周,《条例》对“限客”也有考虑。
事实上,景区接待游客的数量包括景区旅游者最佳接待量、最大承载量和实时接待量,《条例修改稿》拟要求,核定的上述三项数据都应公布。
而当游客的数量接近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就应当即时公告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在网站、游客集散中心和景区主要通道发布警示信息,并配合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实行人员分流、交通临时管制、旅游线路调整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