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用于未来命名
既有地名暂不改
根据《总规》,地名命名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国内外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禁止有偿命名。
此外,《总规》明确中心城区区域内或其他郊区(市)县区域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新建地名要素的命名不宜采用与之相邻的现有地名要素名称基础上通过增加“外”、“新”等字词的方式进行。
现存的不符合《总规》规定的地名怎么办?成都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工作人员表示,新规只对未来的地名命名工作加以规范,暂不会影响既往存在的不合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