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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费者自带酒水被收“清洗费” 顾客状告酒楼变相收“开瓶费”
2015-11-01 10:55:55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案/例/说/法

火锅店退“开瓶费”

曾入选十大维权案

今年3月15日前,成都中院曾发布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锦江法院审理的“开瓶费”就在之列。2014年2月16日,何某某带着自购的酒水到张某经营的锦江区某火锅店的包间就餐。结账时,某火锅店以何某某选择在包间消费并自带酒水为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执意收取了50元“包间费”和30元“开瓶费”。后何某某起诉张某,要求退还“包间费”及“开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故在消费者与餐饮店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中,收取“开瓶费”的部分无效。遂判决张某退还何某某“开瓶费”30元。

10月31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实,他认为,酒具清洗费确实就是变相的“开瓶费”。但酒楼确实尽到了告知义务,而且如果不收“开瓶费”,商家会以提高菜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不带酒水的顾客身上,这对其他顾客也会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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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西都市报  |   作者 吴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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