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
双方合同显失公平
担保公司涉嫌抢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政协委员司马向林说,从表面上看,彭先生的行为确实已经违约,但违约也要分根本性违约和一般性违约。之前持续还了一年,而仅仅晚还了几天,这明显是涉嫌一般性违约,银行针对这类违约往往也会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宽限。
“我们常说要有契约精神,但契约精神也不能滥用。”司马向林说,遵守契约的前提,就是契约本身要公平、合法、合理,担保公司的这种行为,缺乏合理性。从民法上来说,担保公司涉嫌滥用合同权利;从刑法角度来说,担保公司动用非法手段已涉嫌抢夺罪,“因为,车买了一年多,过户上牌,彭先生就是这辆车的户主。”同时,司马向林提醒,一旦是合法合理的合同,当事人就要有契约精神,要养成按时还款的习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飞则提醒说,如果逾期,作保的担保公司确实会受到一定影响,比如信誉受损等。但在彭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10%违约金和5%的催收费有些显失公平,但一旦彭先生签字认可,就会带来一系列麻烦。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遭遇一方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便如此,一方事后证明起来也很麻烦。”马飞说,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免遇到不必要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