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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20人利用监考证获取试卷 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获刑
2015-11-13 15:02:47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在一次国家考试中,作弊者竟利用非法获取的监考证获得试卷,再利用无线电等设备作弊。昨日,郫县法院向成都商报记者披露了这起团伙考试作弊案。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2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涉案考生的考试成绩也被宣布无效。

2013年某次国家考试中,田某利用非法获取的监考证拿到试卷,与李某一起拍照后,将照片传给邓某某、吉某等人,再由事先联系好的“枪手”做出答案,通过无线电中转设备,将答案以语音的方式输送给考生。考试结束后,试卷经甄别,该考试存在集团作弊可能。随后警方介入,案件告破。

最终,郫县法院认定,田某、李某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名被告最终按照在该案件中的作用大小,主从情况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前判决生效的案件,而《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条刑罚罪名,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法官看来,今后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作弊一旦被查实,判决时除了罪名不一样外,影响最大的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考这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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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商报  |   作者 郫县法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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