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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住宅变公寓法院判开发商赔2000元 因公寓日照比住宅差
2015-11-25 00:27:56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房产资讯 

明明购买的是住宅,收房时房屋信息却显示公寓,而且到期还没交房。辜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要购房款的10%即3.7万余元。最终郫县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辜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4628元及住宅变公寓赔偿金2000元。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家住乐山市沙湾区的辜先生在郫县郫筒镇购买了由四川利文斯顿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开发的河滨鹭岛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总房款376250元。购房合同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2014年6月30日前交房。眼看约定的交房时间就到了,但开发商没有通知交房。2014年8月13日,辜先生到郫县房管局查询所购房屋信息。让他惊讶的是,上面显示房屋用途为“公寓”。辜先生经查询,住宅与公寓在成都根据日照时间区分,公寓的日照条件比住宅差,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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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商报  |   作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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