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成都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消费者蒋先生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家具商场购买实木家具,尽管商家在消费者订货前告知了该套家具是特价商品,但并没有明示商品的质量存在瑕疵。根据价格法规定,商家以特价、打折等方式促销属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畴,消费者按样品订货并按约定时间支付了全部货款,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该案中某家具商场不能用优惠、特价、打折等曲解自主定价的法律规定,并以此为由对抗产品质量法、消法,也不能推卸双方退、换货、修理的约定。成华区消协和双水碾消协分会调解的结果适用法律准确,有效解决了这起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