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猜想校长是不是故意刁难我们,要我们给他好处?”为了在学校经营食堂得到唐某关照,刘某来到唐某办公室,与其约定按学生用餐营业额的2%给他提成。解除经营合同一事,从此再没提起。
“2%的标准,是每个学期末的时候,以食堂使用的饭卡系统记录为准。”在刘某的供述中提到,提成款每学期给唐某一次,如果尾数是零头就凑够100元整数,“有时候还会多给几百元或几千元,以表感谢。”
举报 不让学生周一吃早餐
刘某在食堂经营一年以后,国家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仪陇县除县城学校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人每天提高1元,小学、初中分别达到每生每天4元、5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50天计算。像大仪镇小学这样有食堂的学校,按照规定,应采用早餐方式提供营养餐,从周一到周五均供应。
据证人证言称,学校实行学生营养餐后,在2012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期间,刘某实际领取营养餐费用500961元。为了正常经营食堂,2012年6月,刘某再一次来到唐某办公室,并向其承诺营养早餐按7%给唐某提成,每学期末将提成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