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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 个人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率为5%
2016-04-07 11:53:09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二手房产 

个人二手房增值税率为5%

昨日,成都市国税局挂出多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的实施细则,“这也是目前四川和成都的实施细则。”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细则,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对于二手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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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商报  |   作者 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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