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洗车、擦车及其他机动车美容服务活动应当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进行;
(二)门前人行道地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不得占道摆放物品;
(三)使用无磷洗涤剂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四)清洗站产生的洗车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区域;
(五)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清洗站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无害化集中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第二十五条则规定,机动车辆清洗服务收费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
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场地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代为恢复。
违反《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标准设置、违规经营机动车清洗站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污泥及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即未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