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拟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合理原则,统筹规划设置农(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和周边市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区域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集)贸市场(摊点),并规定经营时限、种类和管理要求。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收市时垃圾、污渍及时清理干净,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环境。
从事喷绘、喷漆、切割、焊接、粉尘原料制品加工产生恶臭气味、高噪音、强光、粉尘等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不得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商业广告或进行其他商业宣传。有此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噪声防治 公共场所娱乐应控音量
条例提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污染防治措施。油烟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标准,不得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和建(构)筑物、设施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