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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女子借车给醉酒的朋友 出了事故要担法律责任
2016-09-27 14:34:21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出借车辆人有过错 法院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明知其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故被告袁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某既是货车驾驶人又是货车车主,货车仅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被告某运输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酌定被告陈某对黄某的伤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承担1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彭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58041.47元。

律师说法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对保险责任不能完全赔付的部分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在前述案例中,被告袁某将车辆借给黄某驾驶时,明知黄某与其丈夫钟某一起娱乐至凌晨两点,未对黄某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和身体状态作必要审查便将车出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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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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