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138246元)以上、2.5倍(172808元)以下的国有企业,确定的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增长下线(3%);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172808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同时,经济效益连续两年以上增幅较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123元)的国有企业,如具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其工资增长幅度可以适当地突破工资增长上线(12%)。
此外,国有企业还要将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