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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今年起施行优良天每增加1天奖励20万元
2017-01-20 23:57:43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而关于奖励和扣缴措施,《办法》规定,奖励和扣缴以“完成目标”为核心。在奖励方面,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获奖励基本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部分奖励,比目标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奖励20万元,优良天每增加1天奖励20万元。PM2.5完成奋斗目标的另行奖励200万元。奖励不设上限。

在扣缴方面,未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目标每高出1微克/立方米扣缴20万元,优良天每减少1天扣缴20万元;其中,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年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上年不增反降的,对反升和反降部分实行双倍扣缴。

在关于考核结算方面,成都市大气办将负责年度考评和奖惩资金统计,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实施财政结算,兑现奖惩资金。同时,大气办还将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浓度及排名情况。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不降反升的,成都市政府将约谈区(市)县政府负责人。

《办法》明确在奖励资金管理方面,区(市)县所获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办法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镇(街道)环保机构奖励,不得挪用。其中,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区(市)县,应在奖励中列支30万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3—5个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实施奖惩。

此外,《办法》强调,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以此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记者同时获悉,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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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文豪 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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