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于2017年3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改革后,企业进行简易注销所需提交的材料显著减少,工商部门作出核准决定的时间大幅缩短。
根据《实施意见》,成都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适用对象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这项改革,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精简为4份:一是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是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四是营业执照正、副本。相较于一般注销程序企业,简化了申请材料,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与此同时,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8类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当场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