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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失保金10月1日起提高至月最低工资标准80%
2017-12-17 23:44:50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2017年成都市失业保险金上调啦!12月16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从10月1日起,成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和1104元。已核发(转移)的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通过银行账户按新标准补发差额,本人不需办理。

那么本次失业保险金上调的依据是什么呢?记者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相关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四川各地月失业保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80%。按标准调整后,成都市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提高至每人每月1104元;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

根据相关规定,成都市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申领失保金: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直接与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时间挂钩。具体而言,缴费年数累计时间为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期限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期限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期限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领取期限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领取期限为18个月;10年以上,领取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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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徐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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