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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管局通报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典型事故案例
2017-12-28 23:45:57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民警分析

任某文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道路行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任某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任某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

违反交通信号发生事故

超标电动自行车负主责

2017年6月18日凌晨,吴某利驾驶川AP3N××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由战旗东路方向往青华路方向行驶。5时47分许,吴某利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与二环路西二段交叉口处,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进入路口直行,遇龚某英驾驶川A2186××号电动自行车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由清江中路方向往清江东路方向驶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龚某英受伤。龚某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6月20日死亡。经调查:龚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利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民警分析

龚某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吴某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龚某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利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报记者 何良

本文共2页 12
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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