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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一商家含混销售合同玩猫腻 买的“老板”整体橱柜仅燃具是正品
2018-03-14 17:37:25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商家含混销售合同,结果消费者购买的“老板”整体橱柜,只有燃具是正品。这种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白字黑字面前,消费者能否维权?

近日消费者熊先生在大邑县某建材经营部订购“老板”整体橱柜1套共计10900元。随后,熊先生发现安装的橱柜并非“老板”牌,橱柜还存在质量问题。熊先生要求商家重新按订购品牌安装,并保证质量。双方协商未果后,向大邑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熊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熊先生与商家合同约定的“老板”牌整体橱柜,除燃具和吸油烟机为老板牌,柜体等部分并非老板牌,而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商家并未就情况进行告之说明。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完善安装,并对存在的瑕疵及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赔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和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商家在销售橱柜时应当就所购橱柜构成情况、质量标准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确保各项约定清楚明白。本案因商家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推介,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熊先生的维权行为理当予以支持。

《消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该建材经营部提供的橱柜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完善安装、进行整改合情合理。依据《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熊先生最终获得损失赔偿2000元有理有据。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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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在线  |   作者 刘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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