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销售方三倍退还购车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2012年10月9日报修,客户名称正是成都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措施为右前保险杠做漆。
法院认为,被告交付的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该车辆在刘先生接收前已进行过补漆维修,该车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供的交车单等证据证明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三倍购车款共计200628元;同时,原告刘先生退还涉案车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记者吴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