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
并不当然会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家友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雇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雇主与雇员间的雇佣关系,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无论雇主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均并不能免除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两者并无关联。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培文认为,本案是非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王胜美的房屋被实际受害人杨斌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存在责任,但房价上涨并不是完全可预见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仅造成王胜美需提前向杨斌支付41万余元的赔偿,并不当然会导致王胜美的房屋被强制执行。且杨斌与王胜美的二审判决在2016年2月就已生效,而王胜美在2017年1月才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王胜美自身也存在不及时止损的过错。王胜美诉保险公司的起诉中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8万元,法院也只支持了8.8万元的诉讼请求,而保险公司实际支付了王胜美的全部直接财产损失即41万余元。王胜美若要追究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是极为困难的。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