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

2014-12-17 10:03:21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下月起,四川省将启动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程序,须征得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昨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四川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据悉,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政府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三次审议,已于9月26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房屋征收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据了解,在房屋征收启动时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做了明确界定。“《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沿用了国务院的规定,并增加了对公共利益的审定和公开程序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审查机制。”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条例》明确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成都市、县级人民政府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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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拆迁]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袁弘]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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