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筑物命名谢绝“洋名”“怪名” 禁止有偿命名
随着成都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地名命名滞后于道路建设或者道路工程名滥用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洋名”泛滥的现象比较普遍,针对一些建筑物、楼盘使用“洋名”“怪名”的情况该怎么办?地名是历史文化的“活化石”,而成都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对成都的历史地名又应如何加强保护措施?……昨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该《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成都市建筑物命名 谢绝“洋名”“怪名”
“我们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洋名’‘怪名’的意见比较大。《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针对成都市公共设施,《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设施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命名。
“对于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建筑物命名则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条例》,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域内的建筑物名称报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私人建筑物命名需向民政局报备,民政局就会根据《条例》相关精神给予引导,比如《条例》规定在命名中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要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那么如报备的建筑物名称违反了《条例》相关规定,民政局可以建议更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对私人建筑物命名起到了引导作用,从而控制成都市建筑物命名的‘洋名’‘怪名’现象。”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条例》还明确了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如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或者使用与备案不一致名称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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