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检修暂停供气 应提前48小时告知

2016-11-23 10:41:11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昨日,《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你对该修订草案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2016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传真:028-61885421;发送电子邮件:fzb@chengdu.gov.cn;寄信,通信地址: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610041)。

记者从修订草案中了解到,该草案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安全责任和告知义务,同时对影响用气后的应急处理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根据草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而这些在1997年2月实施的《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均未提及。同时,草案明确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应该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在草案中,对违反经营许可的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以前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改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将各种违反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列入处罚范围,“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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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停气]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张家华 李霞]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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