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高原反应突发疾病致死不算工伤?公司状告成都人社局
争议焦点
死于自身疾病还是高原反应?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昨日庭审中,人社局表示:“根据医生诊断,胡遵杰之死为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左侧大脑半球脑梗塞等,系因自身疾病所致且死亡时间距离发病超过48小时,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城市之星公司代理律师邱文锋则认为,人社局法律适用错误,“这应属典型工伤。胡遵杰之死,并非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而需结合胡遵杰当时的工作环境。胡遵杰当时是在高海拔地区工作,再加上低温、缺氧等综合性因素影响,特别是期间还出现滑跤跌倒情形,直接导致其身体出现连锁病变。”邱文锋指出,胡遵杰在工作环境中受到的高原反应伤害,与在工作中遭受类似冰雹砸伤,并无本质性区别,应当属于工伤。
胡遵杰工友也出庭作证,证实了胡遵杰当日滑跤跌倒情形,“我们一起去工地,但胡遵杰掉了队,回头一看发现他满头大汗。我们叫他先回宾馆休息一下,就在回宾馆途中,胡遵杰跌了一跤,人曾短暂昏迷。后来又出现了大小便失禁等症状。”
法院昨日未当庭作出判决。
[相关:工伤]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张柄尧]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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