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的非法集资

2017-05-12 09:37:14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2016年,人民银行也相继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完善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金融机构要建立功能完善且运行良好的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对人工发现或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6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代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部分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一旦发现,及时调查,并督导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予以妥善处理。

法律小贴士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对这两种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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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非法集资]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张娅娜]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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